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全文_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全文最新

       好久不见了,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全文”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不太了解,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让我们一看看吧。

1.车辆三包法规

2.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全文_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全文最新

车辆三包法规

       法律分析:汽车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1、换车,同一故障修理超过5次可换车在三包有效期内(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为准),如果汽车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者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修理累计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换车。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2、退车,发动机换两回仍不正常可退车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

       法律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法律分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家用汽车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出现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等情形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选择予以免费换车或者退车;将三包有效期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或者整车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5日予以换车的限定条件,缩减为4次、30日;《规定》还针对家用电动汽车快速发展的情况,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等专用部件质量问题纳入三包退换车条款。

       法律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第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或者减轻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义务和三包责任。

       鼓励经营者作出严于本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包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第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要求。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具体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第七条 生产者生产的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出厂销售。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为家用汽车产品配备中文产品合格证或者相关证明、产品一致性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随车提供工具、附件等物品的,还应当附随车物品清单。第九条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

       (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

       (三)销售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开具购车发票的日期、交付车辆的日期;

       (四)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约定的修理者(以下简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

       (五)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

       (六)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

       (七)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

       (八)按照规定需要明示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和退换车信息等,但生产者已经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上备案的信息除外。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生产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备案。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积极配合销售者、修理者履行其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按照本规定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事项。第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的随车文件。第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并履行下列规定:

       (一)与消费者共同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可以现场查验的质量状况;

       (二)向消费者交付随车文件以及购车发票;

       (三)按照随车物品清单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附件等物品;

       (四)对照随车文件,告知消费者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

       (五)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第十四条 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的,可以向销售者申请补办。销售者应当及时免费补办。第十五条 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因质量问题不能安全行驶的,修理者应当提供免费修理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服务,并承担必要的车辆拖运费用。第十六条 包修期内修理者用于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并且其质量不得低于原车配置的零部件质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第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生产者义务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第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

       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第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第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八)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第四章 修理者义务第十三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

       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

       好了,今天关于“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全文”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全文”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