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召回制度出新规了,具体有哪些新的规定?

2.从丰田汽车召回分析我国产品缺陷召回制度 结合美国回答

3.汽车召回制度的制度简介

4.汽车召回制度的国外召回

5.召回制度的产生背景

汽车召回制度_汽车召回制度和汽车三包制度的区别?

汽车召回没有补偿。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

(二)隐瞒缺陷情况;

(三)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中国网-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中国文化市场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汽车召回制度出新规了,具体有哪些新的规定?

应该是有补偿的吧,但是没有明文规定,还是看厂家的说法吧。召回制度,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没有规定在召回时需进行补偿,从国内外的召回案例来看,大多数召回没有补偿,也不强制补偿。如果因为车辆缺陷实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消费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补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车开了一个多月就被告知需召回大修变速箱,后期大修核心部件对车辆使用的稳定性等问题以及二手车保值率都将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表示非常不满意,要求厂家给出拆旧补偿方案。

车主把车辆送往专修店进行例行保养或维修时,专修店根据厂商的要求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处理,消除有关的安全隐患。当地有关专家对厂商不必通报主管部门即可进行汽车召回的做法多次提出质疑,对于所谓的"无声召回"更是极力反对。

从丰田汽车召回分析我国产品缺陷召回制度 结合美国回答

汽车召回是人们比较关注的一个话题,最近汽车召回制度又出台了新的政策,新政规定,汽车召回的覆盖面扩大了。根据新政策,汽车的召回不仅仅局限于安全隐患或者是安全问题召回,在新政策的指导下,未来汽车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企也要召回。这项新的规定将会在2021年的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一、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的机动车欧爱芳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

这次的新规规定,汽车尾气排放不达标也是要被召回的,具体列出了三种情形,首先就是由于设计,生产的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这项政策对车企的生产和设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希望车企能够重视起车辆的设计和生产工作,生产出合格的汽车。

二、由于不符合规定要求,导致排放污染物超标。

除了设计和生产的缺陷,导致汽车排放污染物超标之外,第二种情况就是,由于不服嗯哼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的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也就是说环境保护,对于耐久性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除了生产设计的缺陷外,还要符合环境保护耐久性的要求,这样的车辆才能合法的是市场上售卖。

三、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或者是不合理排放。

对于这种其他的排放不合理,一般值得是机动车在标准的工况下,测试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标准限制,但是在实际情况下,排放的污染物就超标。如果车辆出现这种情况的超标排放污染物,也是被召回的。新规对车企提供了更多的要求,也希望车企生产出符合规定的汽车。

(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汽车召回制度的制度简介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或者已经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时,依法向主管机构报告并及时通知消费者,对缺陷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更换或收回,而主管机构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的制度。召回的目的是以最小的社会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目前实行召回制度的国家还有日本、韩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

 美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特点

1. 召回形式上为“自愿”,实际上带有强制性

2. 产品召回不以损害事故发生为前提,

3. 产品一旦被召回,所有流通的缺陷产品都划入召回之列

4. 召回并取一定的补救措施。 同时要求消费者主动联系销售商或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驻当地机构,领取退款、履行换货手续或对产品作适当修理。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陷产品召回的基本法律规定相对缺乏

召回主要靠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及媒体的监督和舆论的压力来实施。相关规定过于笼统,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并不能扭转缺陷产品治理混乱的整体局面。

(二)召回方面的法律责任不明

处罚标准过轻,使得经营者甘愿受处罚也不承担法律责任,缺乏了促使经营者召回产品的动力。

3立法层次低,缺乏完备的法律规定

在美国等一些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往往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而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较强的约束力。而我国现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层次低,缺乏这样一系列权威而稳定的法律、法规,现有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从立法层次上看仅属于部门规章。

4缺乏独立的缺陷鉴定机构

当前中国缺陷产品管理上的困窘不仅来自立法的空白,还在于没有独立、公正、权威的检测机构,更无从谈及相关的检验技术手段。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对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准确界定缺陷产品召回的概念与范围

(2)细化法律责任并加大处罚力度

3)完善召回制度的行政管理职能

 欧美日各国在处理大量与缺陷产品有关产品的公共安全问题时,行政力量已成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分工比较明确,体系比较完备,这三种方式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形成了解决缺陷产品问题的比较成熟的机制。

4健全产品信息系统

5、完善产品召回的程序和确认产品召回的方式

(一)有利于企业信用机制的建立和市场潜力的充分发挥,进而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快速发展

(二)有利于维护我国消费者的国际利益,改观“中外有别”

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各项制度也将逐步与国际接轨,当然包括在国际上通行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然而,国外的产品对我国的消费者实行“中外有别”的政策。此次不在召回的范围之内,就在于中国没有像日本、美国那样拥有严格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三)有利于, 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努力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总而言之,从长远的角度看,缺陷产品召回的前途光明,路途漫长。

汽车召回制度的国外召回

汽车召回制度始于60年代的美国,美国的律师拉尔夫发起运动,呼吁国会建立汽车安全法规。他努力的结果,就是《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该法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发表汽车召回的信息,且必须将情况通报给用户和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免费修理。1969年5月,美国媒体抨击欧洲和日本车商私自召回缺陷车进行修理,特别指出蓝鸟漏油和丰田可乐娜刹车故障问题。6月1日,日本《朝日新闻》报道这个消息后,在日本引起轩然大波。同年8月,日本运输省修改了《机动车形式制定规则》,增加了“汽车制造商应承担在召回有缺陷车时公之于众的义务”的内容。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3月15日正式发布,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中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

召回制度的产生背景

汽车召回在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国家早已不是一件新鲜事儿。其中,美国的召回历史最长,相关的管理程序也最严密。美国早在1966年就开始对有缺陷的汽车进行召回了(主管部门为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参见美国国家交通和机动车辆安全法和美国法典第49条第301章),至今美国已总计召回了2亿多辆整车,2400多万条轮胎。涉及的车型有轿车、卡车、大客车、摩托车等多种,全球几乎所有汽车制造厂在美国都曾经历过召回案例。在这些召回案例中,大多数是由厂家主动召回的,但也有一些是因NHTSA的影响或NHTSA通过法院强制厂家召回的。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汽车厂家发现某个安全缺陷,必须通知NHTSA以及车主、销售商和代理商,然后再进行免费修复。NHTSA负责监督厂家的修复措施和召回过程,以保证修复后的车辆能够满足法定要求。 实行汽车召回制度也有了相当长的时间,对缺陷汽车召回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管理制度。在法国,汽车召回属于各种商品召回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据是法国消费法的L221-5条款。这一条款授权部门针对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直接和严重伤害的产品发出产品强制召回令。

作为主管部门,法国公平贸易、消费事务和欺诈监督总局在厂商决定对其产品进行召回处理时,将予以全面的协作和监督。但是,法国的汽车制造商在决定取召回行动时并没有通报主管部门的义务,因为有关法规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公平贸易、消费事务和欺诈监督总局往往是通过专业杂志或有关网站来了解汽车召回的信息。有些制造商甚至还有一种被称为无声召回的做法:即当车主把车辆送往专修店进行例行保养或维修时,专修店根据厂商的要求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处理,消除有关的安全隐患。当地有关专家对厂商不必通报主管部门即可进行汽车召回的做法多次提出质疑,对于所谓的无声召回更是极力反对。他们认为,厂商通过无声召回无法完全消除安全隐患,因为许多车主往往不在专修店修车和保养,许多问题车辆因此得不到应有的解决。因此,尽管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汽车生产厂商同主管部门的协调正在不断加强,双方之间的对立关系也正在发生变化。许多厂商也认识到,他们通过同主管部门加强关系能够得到不少帮助;而主管部门近年来也正在试图改变自己的形象,努力成为能够在厂商处理安全问题时提供专业知识的对话者。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少通过发布政令的方式来进行强制性的商品召回,而是鼓励生产厂商自行进行商品召回。只有当问题商品对消费者构成严重威胁,或生产厂商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时,才会通过法律手段强制生产厂商实行召回。通常,厂商在发现缺陷时,会首先拟定一份新闻通告,说明产品存在的问题和可能导致的危险,要求消费者尽快送还问题商品。新闻通告一般首先送往法新社,经其播发后,全国主要报纸一般都会予以转载。与此同时,厂商还会以广告的方式在广播、电视以及影响较大的地方报纸和专业杂志上(如汽车杂志)发布召回通告。当然,对于汽车和大型家用电器,由于商家一般都会保留消费者的姓名和地址等资料,因此也可以直接通过投寄信件的方式进行通知。近年来随着因特网的日益普及,一些网站上也长期登载商品召回信息,如CEPR(欧洲风险预防中心)的网站就是这个领域的专业网站。

据公平贸易、消费事务和欺诈监督总局一名负责人透露,在去年处理韩国某品牌汽车轮胎存在爆胎隐患的过程中,制造商同主管部门的协作卓有成效。制造商代表向主管部门介绍了解决问题的具体方式并通报了召回决定。主管部门则在诸如发布新闻通告、向用户发送通知信以及在专业刊物上发表通知等方面给予了厂商一定的帮助。由于双方的努力,召回工作进行得非常顺利。据透露,法国正在进一步完善商品召回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预计在不远的将来,汽车生产厂商在决定对产品进行召回前可能也将像美国等国家的厂商一样首先通报主管部门。公平贸易、消费事务和欺诈监督总局的专家认为,随着汽车工业技术的不断发展,任何汽车产品都会有需要改进的地方。许多被召回的汽车实际上并不存在行驶方面的安全隐患,召回是为了改进车的机动性能和配置,目的是让汽车的质量更好,让消费者更加满意。他强调,一次成功的召回丝毫不会对厂商及其产品的形象造成危害,相反,将有利于增强人们对厂商的信任度和忠诚度。

召回制度,指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从市场消费者手中无偿收回有问题的产品,实施予以修理、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措施,从而消除缺陷产品的危害风险,提高企业信誉。这种挽救措施的方法即为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和一般的三包产品退换货是两个概念。三包产品退货换货是针对个体消费者,而且不能说明产品本身有任何问题;而产品召回制度则是针对厂家原因造成的批量性问题而出现的处理办法。其中,对于质量缺陷的认定和厂家责任的认定是最关键的核心。 在发达国家,产品召回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愿认证,强制召回”,一种是“强制认证,自愿召回”。目前,中国还没有全面实行产品强制召回制度。

召回制度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而建立的。所谓缺陷产品,是指因产品设计上的失误或生产线某环节上出现的错误而产生的,大批量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或危害环境的产品。

由于缺陷产品往往具有批量性的特点,因此,当这些产品投放到市场后,如不加以干预,其潜在的危害是巨大的,有可能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或环境造成损害。例如,燃气灶存在缺陷可能会引发火灾,玩具过于坚硬或锋利可能会危害儿童身体,而轰动国内的三菱帕杰罗,即日本三菱帕杰罗V31、V33越野车因刹车制动管设计上的问题,致使车辆在正常行驶中制动突然失效的安全质量事故。更让人看到了产品如果存在缺陷,可能带来的巨大安全隐患。如果不及时取措施,就会延误迅速在社会上消除隐患的时机,使危害进一步扩大。因此,有必要制订相关法律和行政规定,监督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使之对其生产和消费的缺陷产品进行收回、改造等等,并取措施消除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上的缺陷,以维护消费者权益。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实行召回制度的国家还有日本、韩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美国的召回制度最先应用于汽车,1966年制订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此后,在多项产品安全和公共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使其应用到可能对公众造成伤害的主要产品领域,特别是食品。例如,先后出台的《联邦肉产品检验法》(FMIA)、《禽产品检验法》(PPIA)、《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CA)等等。 召回制度在美国等国家的实践表明,召回制度是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证,实施召回制度有利于提高生产商和销售商的产品质量意识,有利于企业关注技术改造和环保问题,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